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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3:44:16 GMT
证文本、社会和宪法原则之间的公开对话的基础上构建了法典的教义,并将其功能化以实现人类尊严的目标。 在这种对法典含义的建构和法律与文化重建的解释行动中,它不断地提到宪法价值论的核心。面对立法者在更新法典时的惯性,其文本是对现实的理解的结果,与宪法选举的价值观(例如我们社会的价值观)不一致,必须采取以下任务:a)它说个人自由,必须重读实质平等;b)当我们阅读原子化的所有者主体时,我们必须重新阅读人所插入的具体社会关系;c) 在解读个人主义的同时,也应该重新解读社会团结。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认识到,19世纪法典中的经典民法制度,如合同、财产和家庭,重点关注的是遗产保护——2002年的《民法典》也没有忽视这一目标——必须围绕人类尊严进行调整规模和功能化。 在公民主义教义学的解释活动中,法典概念的含义及其古典制度的功能,由学说提出并由法理学进行,从而逐渐赋予其符合宪法价值论的内容,并消散古典自由主义。遗产仍然存在于他身上。 然而,这项活动的局限性在于可以从《守则》文本中提取含义的可能性,因此不可能仅通过这种解释学练习来促进对个人主义和以遗产为中心的理想净化2002 年的法典编纂至今仍保留着这些价值观。 因此,在私人关系中保护个人尊严的宪法承诺受到挫败的惩罚下,改变不仅必须在内容上,而且必须在方法上。 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打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破包容的形式逻辑,这种逻辑使得法律规则在其预见的生活世界事实发生时立即适用。这种致力于形式安全的方法,将渗透到代码规则中的价值观具体化,将其建立为一个封闭的系统,使其不受现实的干预和法学的创造力的影响[8]。 这样,法官就不能再从规范及其抽象的、事先准备好的回应出发,而是从具体案件出发。从对案件的分析到你的判断,你必须在积极的答案中搜索系统,寻找最符合宪法原则的解决方案,在价值论的考虑中,你理解,有动机,应以[9]为准。 这是一种创造性的、有时是综合性的活动——在缺乏适合必须普遍存在的宪法原则的积极法律解决方案的情况下——“超越抽象模型” [10]思考法律,使宪法价值论变得有效。 核实所涉及的宪法原则(而且常常是冲突的),并在法律体系中找到符合所考虑的应占主导地位的解决方案的任务并不是最简单的,并且优先于遵守相称性和理由义务用于决策。 莫拉斯指出,在这种主题系统方法中,法官在分析具体案件时必须考虑到“经常相互冲突的多种要求、利益和需要,唯一需要遵循的常数是发现是否在流行中对人的保护作用” [11]。 应该指出的是,在这种方法中,放弃了守则规则的中心地位,这些规则仅提供私人关系的背景,将其自身作为命令提供的响应的基础,但其对事实的影响不是自动的或致命的,而是由法官的解释和他必须执行的事先价值论考虑来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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